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了凡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艾力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郁惠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 元。
二、被告徐郁惠、曾千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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