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東榮
郭祐銘
被 告 黃仁志
被代位人 黃仁定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黃仁定起訴
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黃仁定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
為新臺幣(下同)4,885,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一: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黃仁定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中苗段 252地號土地 29.01 37,606元 1/12 1/2 45,456元 2 285地號土地 188.98 50,980元 1/12 401,425元 3 286地號土地 34 34,600元 1/12 49,017元 4 287地號土地 43.77 34,600元 1/12 63,102元 5 292地號土地 103.25 34,600元 1/12 148,852元 6 313地號土地 130 27,500元 1/12 148,958元 7 314地號土地 354.05 27,500元 1/12 405,682元 8 318地號土地 17.24 27,500元 10/80 29,631元 9 331地號土地 331.39 27,500元 10/80 569,577元 10 349地號土地 1718.01 27,500元 10/80 2,952,830元 11 358地號土地 45.47 34,600元 1/12 65,553元 12 文昌段 641地號土地 6.73 34,800元 1/72 1,626元 13 642地號土地 12.72 42,583元 1/72 3,761元 合計 4,885,470元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黃仁志 1/2 2 黃仁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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