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181號
MLDV,113,補,2181,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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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梁玉鳳(兼黃璧琴之繼承人)

梁玉龍(兼黃璧琴之繼承人)

梁明玉(兼黃璧琴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
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
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在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
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
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
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
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
分之比例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
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6、1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
就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因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梁玉鳳之應繼分比例計算
為新臺幣(下同)939,714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307
,43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7,43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31
0元。
二、黃璧琴於起訴前死亡,請陳報是否撤回對黃璧琴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聯合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被告梁玉鳳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952地號土地 54.73 23,000元 1/1 1/3 419,597 元 0 953地號土地 59.35 23,000元 1/1 455,017 元 0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街00巷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195,300元 1/1 65,100 元 合 計 939,71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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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