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143號
MLDV,113,家親聲,143,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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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貞宜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家親聲字第一九三號裁定所定相
對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丁○○、丙○○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暨
應遵守事項,應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於民國109年間經法
院調解離婚,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
93號裁定(下稱前案裁定)未成年子女丁○○、丙○○權利義務
之行使及負擔由聲請人任之,以及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之會
面交往方式。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協商會面交往事宜時,屢遭
相對人誤解、指責,要求聲請人法無規定之義務,忽視聲請
人工作時間及未成年子女刻意需求,強硬要求探視權,不願
溝通協商。又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期間屢受傷害,實令聲
請人擔憂相對人之照護能力。再聲請人於前案裁定後之113
年4月間與未成年子女搬遷至苗栗縣頭份市,依前案裁定相
對人於會面交往時接送未成年子女的地點是在聲請人住處,
是聲請人即請相對人往後改至聲請人位於頭份之住處行使探
視權,但相對人先是拒絕至頭份接未成年子女,後接走未成
年子女以後,又拒絕送回原接送地點,於星期一直接將長子
送到學校,造成長子莫大心理壓力,抗拒會面交往。另相對
人對未成年子女有洗腦行為,對於未成年子女灌輸聲請人騙
法官、聲請人一直在說謊等觀念,使未成年子女大哭、陷入
忠誠衝突;且未成年子女多次於會面交往期間受傷、發燒,
相對人未有妥善處置,是聲請人請求減少會面交往次數,實
有理由。之爰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跟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相處狀況正常、情
感融洽,聲請人搬遷至苗栗後,未即時通知其詳細居住地,
亦未就會面安排積極協調,反指責相對人未盡義務,有失公
允。相對人至今皆依前案裁定時間、方式前往接送未成年子
女,然過程中曾遭遇聲請人未讀不回、遲延等情形,導致會
面交往困難重重,卻將問題歸責於相對人。相對人於會面交
往時若未成年子女有病痛,均即時就醫治療,聲請人所指與
事實不符。相對人原本亦基於善意願與聲請人協調會面交往
之安排,但聲請人始終堅持依前案裁定之模式進行,不願配
合調整,才導致執行困難等語。
三、兩造原為夫妻,於109年間經法院調解離婚,又經前案裁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聲請人任之及相對人與
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等情,有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並
有前案裁定附卷可查,堪認屬真實。
四、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
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
法第1055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依兩造當庭及書面陳
述、未成年子女之陳述、本院依職權指派家事調查官之調查
結果以及前案裁定,認:兩造對前案裁定所定會面交往方式
、地點解讀不一,兩造見面交接時亦多爭議,故由相對人前
往學校或補習班接未成年子女較為適合;寒暑假期間既維持
一般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則增加之會面交往時間另作適當
調整;其餘事項因前案裁定所定方式亦已運行多時,並無重
大窒礙難行之處,即無變更之必要。爰改定相對人與未成年
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兩造應遵守規則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附表: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丁○○、丙○○(下稱未成年子女)會面
交往之時間、方式及兩造應遵守之規則: 
一、未成年子女丁○○、丙○○滿15歲前:
(一)一般期間:相對人得於每月第一、三、五週週五至學校或補習班接回未成年子女會面,再於週日下午7時30分前將未成年子女送至頭份派出所之停車場進行交付。若上開會面起始日(即奇數週週五)恰逢國定假日,則相對人得於該週週六上午9時至頭份派出所旁之停車場偕未成年子女外出、會面,並於週日下午7時30分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頭份派出所旁之停車場。
(二)農曆過年期間:相對人得於每次民國雙數年之農曆除夕上
午9時至初二下午7時30分,以及每次民國單數年之農曆初
三上午9時至初五下午7時30分,偕未成年子女外出、會面
,交付地點為頭份派出所旁之停車場。上開會面方式如逢
相對人每月一般期間之會面,應以農曆過年期間之會面辦
法為優先。
(三)寒暑假期間:除維持上開一般期間之會面方式外,相對人
得於寒、暑假期間各增加5日、14日與未成年子女同住(寒
、暑假皆依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行事曆為準),此同住
時間由兩造協議可為連續性或間斷性;如協議不成,則自
結業式起算之連續5日、14日,由相對人至學校或補習班
接回未成年子女,並於期滿日下午7時30分前將未成年子
女送回頭份派出所旁之停車場。
二、未成年子女丁○○、丙○○滿15歲後,應完全尊重未成年子女個
人之意願,自行決定與相對人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
三、兩造應遵守之規則:
(一)請兩造準時交付未成年子女;若聲請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當
日時間已逾30分鐘,相對人仍未到達上開地點,則取消當
次之同住、照顧,未成年子女及聲請人無須等候。
(二)相對人若遇未成年子女需補習、學才藝或面臨重大考試
,需協助未成年子女接送補習或上下學、預習課業並督促
完成課業,或協助準備週一須帶至學校之物品。
(三)遇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重大活動,例如校慶、畢業典禮
、校外教學、父親節母親節或班親會等可讓家長出席者
之活動,聲請人應提前1週通知相對人,並不得拒絕相對
人參加上開活動。
(四)聲請人或其家人應於相對人探視未成年子女時,交付未成
年子女之健保卡予相對人,相對人送回未成年子女時,應
交還健保卡予聲請人或其家人。
(五)聲請人有權為未成年子女安排寒暑假學校輔導及課外活動
,惟若遇續假日或寒暑假相對人連續5日及14日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期間,單次性之課外活動請事先與相對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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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