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溫學洪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單安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