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15號
MLDV,111,建,15,2025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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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溫學洪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單安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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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