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70號
MLDM,114,訴,370,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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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威誌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威誌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
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送交法務部○○○○○○○○○○○執行刑期有期徒刑1年4月,
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
。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有期徒刑,即其人身自由已受拘束
等情,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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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