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2年度,3號
CHDV,92,智,3,200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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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日揚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丁○○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永貹律師
被    告  安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被    告
兼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台鈿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2年9月30日對原 告之第00000000號沖泡器托架㈠新式樣專利即新式樣第0623 87號(下稱系爭新式樣專利)提出舉發,且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係以系爭新式樣專利權是否成立為據,故於93年6月4日 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舉發案業由經濟部以94年4月20日經訴字第09406 125980號訴願決定駁回訴願在案,經被告台鈿股份有限公司 於94年4月25日收受訴願決定書後,至94年8月25日已逾2個 月之提起撤銷訴訟期間,仍未提起撤銷訴訟等情,此有經濟 部94年4月20日經訴字第09406125980號訴願決定書、94年8 月17日經訴字第09406093770號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9 月2日北高行百文字第0940000668號函在卷可稽,且經被告 台鈿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明無訛,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 項規定,應認該舉發案業已確定,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 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法官 詹秀錦
        法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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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揚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