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930號
CHDV,91,訴,930,200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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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1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黃救

陳金地 彰化縣○○鎮○○路○○巷○
○弄○○○號
黃振家

黃如源 彰化縣○○鎮○○路○○巷○
○號
黃添井

陳秀潭
陳添登
杜阿文

黃福成

黃萬城
黃進發

黃吉 彰化縣○○鎮○○路○○巷○
○弄○○○號
杜文忠
杜朝全

上列十四人
之共同訴訟
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複代理人 趙崑名 住台中市○○路○段○○○號六樓之一
蕭進能
黃秀惠
徐永城律師
被 告 黃鴻林

黃絹
上列二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萬義

被 告 陳吳玉霞 彰化縣○○鎮○○路○○巷○弄○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信男
被 告 黃曾吻
黃寶山

杜趙遠
杜泰
杜家興
杜建興
杜順興
杜秋玉 彰化縣○○鎮○○路○○○巷○弄○號
杜秋鸞
杜協(即杜恊)彰化縣○○鎮○○路○巷○號
杜深水

陳進德
黃夜
黃盛宗

黃盛瑩 苗栗縣○○鎮○○路○○○巷○○號
黃美枝
黃連較
葉黃琴
黃麗
黃笑
黃祺籐
黃進祥
黃松頭
杜阿林

黃東隆
黃俊凱
劉力(兼即劉壽林之承受訴訟人)

劉重啟(即劉壽林之承受訴訟人)

劉三(即劉壽林之承受訴訟人)

劉主(即劉壽林之承受訴訟人)

劉國忠(即劉壽林之承受訴訟人)

劉國榮(即劉壽林之承受訴訟人)

黃傳
黃玉霞
黃萬國

陳秀英
黃王寡 彰化縣○○鎮道○路○○○巷○○號
黃木榮
黃金水 彰化縣○○鎮道○路○○○巷○○號
黃美玲
陳翠萍 台中市○區○○○街○○巷○號五樓
黃東憫
黃玉英
黃國原

黃姿菁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嘉慧即黃雅琦

被 告 黃瑞傳

張月鳳

張菁芳

張中一 彰化縣○○市○○里○○街○巷○號
張宏榮

黃綉花

黃鈺娜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黃進陽

黃振宏

陳德合 彰化縣○○鎮○○里○○路○○○號
黃清地 彰化縣○○鎮○○里○○路○○○號
黃國生

黃國盛

黃日春

黃清福

杜壽全
杜金火 彰化縣○○鎮○○里○○路○巷○號
黃仁德 彰化縣○○鎮○○里○○路○巷○號
黃東飛 彰化縣○○鎮○○里○○路○○○號
黃東順

黃東昭
黃得福

黃文燈

杜宗霖 彰化縣○○鎮○○里○○路○○○號
黃聰昕 彰化縣○○鎮○○里○○路○○○號
黃進昆
陳文盛
黃逸民

郭泳麟
黃翠黛
黃麗芬
黃茂松
杜碧全

周明得

杜純治
黃炳源

黃沛然
蘇桂慧 高雄市○鎮區○○○路○○○號十四樓
黃宗榮
黃宗正

杜秉昇 彰化縣○○鎮○○里○○路○○○號
杜文雄 彰化縣○○鎮○○里○○路○○○號
杜文舜
杜文賓 彰化縣○○鎮○○里○○路○○○號
林來蔭

黃水吉

杜守
陳聰明
陳松山(兼即陳亮之承受訴訟人)
彰化縣○○鎮○○里○○路○巷○號
陳松偉(即陳亮之承受訴訟人)


陳松柏(即陳亮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黃順長

黃毅順
黃藏賢(即黃水溝之承受訴訟人)


黃銀墩
黃阿品

黃龔珠美

黃介民 屏東縣○○市○○里○○路○○○號

黃謝圍(即黃清之承受訴訟人)


黃啟桐(即黃清之承受訴訟人)


黃經堯(即黃清之承受訴訟人)


黃章益(即黃清之承受訴訟人)


王黃香(即黃清之承受訴訟人)


施黃梅(即黃清之承受訴訟人)


黃瑞(即黃清之承受訴訟人)


黃阿桃(即黃清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枝(即黃清之承受訴訟人)


黃明玉(即黃清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密(即黃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
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杜趙遠杜泰杜家興杜建興杜順興杜秋玉、杜秋鶯應就其被繼承人杜萬傳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一二0三一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一百二十分之二,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夜黃盛宗黃鴻林黃盛瑩黃美枝、呂黃絹、葉黃琴、黃麗、黃笑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金寬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一四七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九十分之一,同段第一00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二0三一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六十分之一,及同段第一00五地號、地目養、面積一五九八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九十分之一辦



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王寡黃木榮、黃金水、黃美玲、陳翠萍、黃東憫、黃玉英、黃國原、黃嘉慧、黃姿菁黃瑞傳張月鳳張菁芳、張中一、張宏榮、張黃綉花、黃鈺娜應就其被繼承人黃火接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一二0三一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五百四十分之十三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黃龔珠美、黃逸民黃介民、林黃翠黛、黃麗芬應就其被繼承人黃忠南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一二0三一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五千四百分之四五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謝圍、黃啟桐黃經堯黃章益王黃香、施黃梅、黃瑞、黃阿桃黃玉枝黃明玉黃惠密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清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一四七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九十分之一,同段第一00四地號、地目建、面積一二0三一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六十分之一,及同段第一00五地號、地目養、面積一五九八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九十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編號D117部分面積一0八平方公尺,分歸由附表一所示原所有人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取得,供道路通行之用;編號D101部分面積一0平方公尺分歸由被告黃夜黃盛宗黃鴻林黃盛瑩黃美枝、呂黃絹、葉黃琴、黃麗、黃笑公共同有取得;編號D102部分面積一0平方公尺分歸由被告黃謝圍、黃啟桐黃經堯黃章益王黃香、施黃梅、黃瑞、黃阿桃黃玉枝黃明玉黃惠密公同共有取得;其餘各部分之取得人如附圖所載。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編號D部分面積五三一平方公尺、編號D68部分面積四五平方公尺、編號D84部分面積一0五0平方公尺、編號D85部分面積三五五平方公尺分歸由附表一所示原所有人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取得,除編號D68部分供作廟地使用外,餘編號D、D84、D85部分均供道路通行之用;編號D29部分面積一八0平方公尺分歸由被告黃謝圍、黃啟桐黃經堯黃章益王黃香、施黃梅、黃瑞、黃阿桃黃玉枝黃明玉黃惠密公同共有取得;編號D32部分面積八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龔珠美、黃逸民黃介民、林黃翠黛、黃麗芬公同共有取得;編號D35部分面積一九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王寡黃木榮、黃金水、黃美玲、陳翠萍、黃東憫、黃玉英、黃國原、黃嘉慧、黃姿菁黃瑞傳張月鳳張菁芳、張中一、張宏榮、張黃綉花、黃鈺娜公同共有取得;編號D43部分面積一四七平方公尺



分歸被告杜趙遠杜泰杜家興杜建興杜順興杜秋玉、杜秋鶯公同共有取得;編號D44部分面積一七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夜黃盛宗黃鴻林黃盛瑩黃美枝、呂黃絹、葉黃琴、黃麗、黃笑公同共有取得;其餘各部分之取得人如附圖所載。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編號D152部分面積二二八平方公尺分歸由附表一所示原所有人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取得,供道路通行之用;編號D128部分面積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夜黃盛宗黃鴻林黃盛瑩黃美枝、呂黃絹、葉黃琴、黃麗、黃笑公同共有取得;編號D129部分面積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謝圍、黃啟桐黃經堯黃章益王黃香、施黃梅、黃瑞、黃阿桃黃玉枝黃明玉黃惠密公同共有取得,其餘各部分之取得人如附圖所載。
兩造應依附表二所示金額,互為補償。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八項所示。訴訟費用由兩 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二、陳述:
㈠緣坐落彰化縣○○鎮○○段○○○○○地號(以下簡稱系 爭一00三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二一四七平方公尺 土地,為原告杜朝全及被告劉壽林(於民國【下同】九十 二年九月八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劉力、劉重啟、劉三 、劉主、劉國忠劉國榮,已就劉壽林之應有部分辦理繼 承登記完畢)、杜協(即杜恊,下同)、黃金寬(於九十 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黃夜黃盛宗黃鴻林黃盛瑩黃美枝、呂黃絹、葉黃琴、黃麗、黃笑 )、黃清(於九十三年四月十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黃 謝圍、黃啟桐黃經堯黃章益王黃香、施黃梅、黃瑞 、黃阿桃黃玉枝黃明玉黃惠密)、黃祺籐、杜壽全杜金火、黃東飛、黃東順、黃東昭、黃得福、黃聰昕、 杜碧全、林來蔭、黃水吉杜守、陳亮(於九十二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陳松山陳松偉、陳松 柏,已就陳亮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完畢)、陳聰明、 陳松山黃順長黃毅順陳吳玉霞黃銀墩共有;同段 第一00四地號(以下簡稱系爭一00四地號土地)、地 目建、面積一二0三一平方公尺土地,為原告黃救等十四 人及被告劉壽林(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死亡,其繼承人即 被告劉力、劉重啟、劉三、劉主、劉國忠劉國榮,已就



劉壽林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完畢)、黃連較、黃水溝 (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黃藏賢, 已就黃水溝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完畢)、黃曾吻、黃 寶山、杜萬傳(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死亡,其繼承人即 杜趙遠杜泰杜家興杜建興杜順興杜秋玉、杜秋 鶯)、杜協、杜深水、陳進德黃金寬(於九十一年四月 二十三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黃夜黃盛宗黃鴻林黃盛瑩黃美枝、呂黃絹、葉黃琴、黃麗、黃笑)、黃清 (於九十三年四月十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黃謝圍、黃 啟桐、黃經堯黃章益王黃香、施黃梅、黃瑞、黃阿桃黃玉枝黃明玉黃惠密)、黃祺籐、黃進祥、黃松頭 、杜阿林、黃東隆黃阿品(其被繼承人王耀勳於九十一 年七月二十六日死亡,已就原為王耀勳之應有部分辦理繼 承登記完畢)、劉力、黃傳、黃玉霞、黃萬國、陳秀英、 黃火接(於八十四年三月二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黃王 寡、黃木榮、黃金水、黃美玲、陳翠萍、黃東憫、黃玉英 、黃國原、黃嘉慧【即黃雅琦,下同】、黃姿菁黃瑞傳張月鳳張菁芳、張中一、張宏榮、張黃綉花、黃鈺娜 )、黃進陽黃振宏陳德合黃清地黃國生黃國盛黃日春黃清福杜壽全杜金火、黃仁德、黃東飛、 黃東順、黃東昭、黃得福、黃文燈、杜宗霖、黃聰昕、黃 進昆、黃忠南(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死亡,其繼承人 即被告黃龔珠美、黃逸民黃介民、林黃翠黛、黃麗芬) 、黃茂松、杜碧全、周明得、杜純治、黃炳源黃沛然蘇桂慧黃宗榮、黃宗正、杜秉昇杜文雄杜文舜、杜 文賓、林來蔭、黃水吉共有;及同段第一00五號(以下 簡稱系爭一00五地號土地)、地目養(起訴狀誤載為「 建」)、面積一五九八平方公尺土地,為原告陳秀潭、林 朝全及被告劉壽林(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死亡,其繼承人 即被告劉力、劉重啟、劉三、劉主、劉國忠劉國榮,已 就劉壽林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完畢)、杜協、黃金寬 (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黃夜黃盛宗黃鴻林黃盛瑩黃美枝、呂黃絹、葉黃琴、黃 麗、黃笑、黃謝圍、黃啟桐黃經堯黃章益王黃香、 施黃梅、黃瑞、黃阿桃黃玉枝黃明玉黃惠密)、黃 祺籐、杜壽全杜金火、黃仁德、黃東飛、黃東順、黃東 昭、黃得福、杜碧全、林來蔭、杜守、陳亮(於九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陳松山陳松偉陳松柏,已就陳亮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完畢)、陳聰 明、陳松山黃順長黃毅順陳吳玉霞黃銀墩、黃俊



凱、陳文盛郭泳麟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 示;其中杜萬傳雖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死亡,其應有部 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杜趙遠杜泰杜家興杜建興、杜 順興、杜秋玉、杜秋鶯公同共有;又黃火接於八十四年三 月二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黃王寡、黃木 榮、黃金水、黃美玲、陳翠萍、黃東憫、黃玉英、黃國原 、黃嘉慧、黃姿菁黃瑞傳張月鳳張菁芳、張中一、 張宏榮、張黃綉花、黃鈺娜、公同共有;黃忠南於九十一 年五月二十八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黃龔 珠美、黃逸民黃介民、林黃翠黛、黃麗芬公同共有;黃 金寬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其繼承 人即被告黃夜黃盛宗黃鴻林黃盛瑩黃美枝、呂黃 絹、葉黃琴、黃麗、黃笑公同共有;黃清於九十三年四月 十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黃謝圍、黃啟桐黃經堯黃章益王黃香、施黃梅、黃瑞、黃阿桃、黃 玉枝、黃明玉黃惠密公同共有;然杜萬傳、黃火接、黃 忠南、黃金寬、黃清上開繼承人均怠於辦理繼承登記,茲 為訴請分割系爭三筆土地,一併請鈞院判令各繼承人辦理 繼承登記;而兩造間並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所定不能分 割之情形,惟因系爭三筆土地共有人數眾多,且對於分割 方式歧見甚大,屢次協調均不得要領,故原告爰依民法第 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訴 請裁判分割。
㈡如主文第六、七、八項所示附圖分割案(即彰化縣和美地 政事務所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和地二字第0九四000二 五一一號函附更正後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複丈成果圖 ),係屬系爭三筆土地單獨分割之方案,此方案儘量保留 共有人現有使用建物,並留設與和美鎮錦西路相連之私設 道路(即如上開複丈成果圖編號D84、D85、D15 2、D117)供連接建築線,俾使系爭土地發揮最大利 用價值。至於同上開複丈成果圖編號D139、140、 141部分土地雖形成袋地、畸零地,然取得上開部分土 地之共有人原則上已同意日後將該土地出賣予與其地相鄰 之編號D73之取得人黃文燈。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戶籍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異動索引、同意書等 件為證,並聲請履勘現場。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陳聰明部分:
㈠聲明:求為適當判決。




㈡陳述:同意分割,惟我現在使用位置不在這裡,我們有三 合院在系爭土地上,我是大房部分,如果因本件分割而需 拆除,我願意拆;依照我的持分分割,即可接受,但是如 果分得面積不足而有補償,鑑價報告書所載補償金額太少 。對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函所附土 地複丈成果圖無意見。
二、被告黃玉霞部分:
㈠聲明:求為適當判決。
㈡陳述:同意分割,並對鑑價結果及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函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無意見;惟希 望能保留登記在被告名義下已二十幾年之建物。 三、被告葉黃琴、黃東隆、呂黃絹部分:僅於準備程序時到場   表示同意分割,惟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四、被告陳吳玉霞黃國原、黃嘉慧、黃姿菁部分:於準備程 序到場為如下聲明及陳述,惟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
㈠聲明:求為適當判決。
㈡陳述:
   ⒈被告陳吳玉霞稱:同意分割,但希望九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複丈成果圖編號D一四五能與D一一六對調。   ⒉被告黃國原、黃嘉慧、黃姿菁均稱:同意分割,且對九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複丈成果圖無意見。 五、被告黃鴻林黃盛瑩黃美枝、黃聰昕、陳秀英部分:僅 於履勘現場時到場表示同意分割,惟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
六、被告劉力、劉重啟、劉三、劉主、劉國忠劉國榮、黃麗 、黃笑、黃謝圍、黃啟桐黃經堯黃章益王黃香、施 黃梅、黃瑞、黃阿桃黃玉枝黃明玉黃惠密、黃祺籐 、杜守陳松山陳松偉陳松柏黃順長黃毅順、黃 銀墩、黃連較、黃藏賢、黃曾吻、黃寶山杜趙遠杜泰杜家興杜建興杜順興杜秋玉、杜秋鶯、杜協、杜 深水、陳進德黃夜黃盛宗、黃進祥、黃松頭、杜阿林 、黃阿品、黃傳、黃萬國黃王寡黃木榮、黃金水、黃 美玲、陳翠萍、黃東憫、黃玉英、黃瑞傳張月鳳、張菁 芳、張中一、張宏榮、張黃綉花、黃鈺娜、黃進陽、黃振 宏、陳德合黃清地黃國生黃國盛黃日春黃清福杜壽全杜金火、黃仁德、黃東飛、黃東順、黃東昭、 黃得福、黃文燈、杜宗霖黃進昆、黃龔珠美、黃逸民黃介民、林黃翠黛、黃麗芬、黃茂松、杜碧全、周明得、 杜純治、黃炳源黃沛然蘇桂慧黃宗榮、黃宗正、杜



秉昇、杜文雄杜文舜杜文賓、林來蔭、黃水吉、黃俊 凱、陳文盛郭泳麟部分: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指派測量員會同 本院及兩造勘測系爭共有土地,並繪製複丈成果圖到院,復 依原告聲請囑託政揚不動產鑑定有限公司鑑定分割後各筆土 地之價格及兩造分割後應互為找補之金額並製成各共有人互 相找補金額配賦表。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劉壽林於九 十二年九月八日死亡,被告黃清於九十三年四月十日死亡, 被告陳亮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被告黃水溝於九 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被告劉壽林之繼承 人(即被告劉力、劉重啟、劉三、劉主、劉國忠劉國榮) 、被告黃清之繼承人(即被告黃謝圍、黃啟桐黃經堯、黃 章益、王黃香、施黃梅、黃瑞、黃阿桃黃玉枝黃明玉黃惠密)、被告陳亮之繼承人(即被告陳松山陳松偉、陳 松柏)、被告黃水溝之繼承人即被告黃藏賢承受訴訟,並提 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 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除被告黃玉霞、陳聰明到庭辯論外,餘 均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 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 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 ,原告請求該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該共 有人之繼承人及其他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 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及強制執行法第一 百三十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一○ 一二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杜萬傳雖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 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杜趙遠杜泰、杜家 興、杜建興杜順興杜秋玉、杜秋鶯公同共有;又黃火接 於八十四年三月二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黃 王寡、黃木榮、黃金水、黃美玲、陳翠萍、黃東憫、黃玉英 、黃國原、黃嘉慧、黃姿菁黃瑞傳張月鳳張菁芳、張 中一、張宏榮、張黃綉花、黃鈺娜公同共有;黃忠南於九十



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黃龔 珠美、黃逸民黃介民、林黃翠黛、黃麗芬公同共有;黃金 寬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即 被告黃夜黃盛宗黃鴻林黃盛瑩黃美枝、呂黃絹、葉 黃琴、黃麗、黃笑公同共有;黃清於九十三年四月十日死亡 ,其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黃謝圍、黃啟桐黃經堯黃章益王黃香、施黃梅、黃瑞、黃阿桃黃玉枝黃明玉黃惠密公同共有,然杜萬傳、黃火接、黃忠南黃金寬、 黃清上開繼承人均怠於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原告提出繼承 系統表、各該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 是原告於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訴請上述被告應各就其 被繼承人杜萬傳、黃火接、黃忠南黃金寬、黃清所遺留之 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判 如主文第一至第五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系爭三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 人之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所示,兩造就該筆土地未訂立不分 割特約,且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但未能達 成分割協議等情,已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等件 為證,堪信為真實。按共有物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 共有人間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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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