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債所有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371號
CHDV,90,重訴,371,200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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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0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沖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被   告  日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張洛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債所有權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94 年
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甲○ ○,並經聲請承受訴訟,有其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核無不 合,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下稱彰化四信)總 經理葉傳水、監事主席賴志騰及訴外人許清順謝振興、林 永河等人於民國77年間,集資新臺幣(下同)200,000,000 元成立被告日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豐公司),並於 同年9月12日正式營業,由賴志騰擔任董事長、許清順擔任 總經理、葉傳水負責財務等業務。而自78年底起至84年6、7 月間止,被告日豐公司因無法因應客戶融資額度及積欠墊款 之虧損,遂陸續出售公債527,500,000元予彰化四信。嗣於 87年7月28日,賴志騰明知上開公債屬彰化四信所有,且被 告日豐公司並未出資買回,竟透過其總務課長吳森楷指示會 計黃玉雪向彰化四信出納課長賴二豐以會計師查帳為由詐取 上開公債,並即出售其中119,000,000元之公債,餘額408, 500,000元公債即如附表所示之公債(下稱系爭公債)則由 被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檢察署)扣押在案 。嗣被告日豐公司向被告彰化檢察署聲請發還系爭公債,被 告彰化檢察署未予查明系爭公債係屬原告所有之事實,竟僅 以被告日豐公司為當初「查扣機關」為由而決定發還。系爭 公債係無記名式有價證券,極易隱匿變賣,未免被告彰化檢 察署誤發還被告日豐公司,致原告受無法回復之損失,爰提 起本件確認之訴;又如本院不能認定原告因買賣契約而為系 爭公債之所有人,則退步言之原告仍為信託讓與擔保契約之



債權人,而取得系爭公債之所有權;倘本院認被告日豐公司 係因使用借貸關係而取得系爭公債之占有,原告亦以起訴狀 為終止與被告日豐公司間之借貸契約之意思表示,爰依民法 第470、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日豐公司返還系爭公債等語 。並聲明:㈠確認系爭公債之所有權為原告所有;㈡被告日 豐公司、彰化檢察署應返還系爭公債予原告。
三、被告日豐公司則以:被告日豐公司因原始購入系爭公債而為 所有權人,此有公司存摺、公債購入支出傳票、領取債息之 扣繳憑單、各項債息兌領單、財務查核報告書均可證明外; 且被告日豐公司每月製作各項財務報表向主管機管申請備查 ,從無質押或出售公債之情事;又系爭公債乃彰化檢察署檢 察官於被告日豐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內當場查扣等情,亦可資 佐證;再者,葉傳水許清順賴志騰等人以冒貸手法虧空 公款之不法情事,並未能證明被告日豐公司曾出售系爭公債 予彰化四信,原告主張此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原告主張其為信託之讓與擔保契約之債權人,惟系爭公債金 額高達數億元,其處分或設定負擔豈有未依法召開董事會或 股東會,並經依公司法之規定特別決議之?原告空口主張, 自與常理有違。如被告日豐公司曾向彰化四信借用系爭公債 ,但卻無書面借據可證;且如係借用,何以系爭公債之債息 係由被告日豐公司兌領並申報扣繳利息所得稅,故顯不符常 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彰化檢察署則以:系爭公債尚在扣押中,非如原告所言 即將發還;且彰化檢察署從未表示系爭公債所有權屬誰,亦 未否認原告有所有權,原告對被告彰化檢察署並無確認利益 存在。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按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 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 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 外,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 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 上之誠信原則,此最高法院著有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判決 可資參照,此即所謂確定判決之爭點效力。經查,本件系爭 公債,前經彰化檢察署檢察官於被告日豐公司總經理室實施 扣押後,被告日豐公司業於85年間對原告向本院提起確認公 債所有權之訴,經本院於87年10月12日以85年度重訴字第15 號判決,判決被告日豐公司勝訴,確認上開公債為被告日豐 公司所有;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 87年度重上字第127號判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告日豐公 司於第一審之訴;經被告日豐公司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於91年5月31日以9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判決原判 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以91年度重上更(1)第23號再度判決被告日豐公司 勝訴,確認上開公債為被告日豐公司所有;並經最高法院以 94年度台上字第370號駁回原告合作金庫之上訴,故被告日 豐公司勝訴已告確定,並確認上開公債為被告日豐公司所有 ,本院復調該案全卷經核無訛。再查,該前案確定判決與本 案除原告合作金庫、被告日豐公司,渠原、被告之角色互易 ,及原告增列彰化檢察署為被告外,二案所確認之法律關係 、重要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實則完全相同,且該前案確 定判決並無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 推翻原判斷之情形,亦為原告合作金庫與被告日豐公司所自 承;揆之前揭說明,基於前案確定判決之爭點效力,本院不 得作相反之判斷,故本院認對原告合作金庫與被告日豐公司 所執爭點,判斷當與前案確定判決相同。從而,系爭公債為 被告日豐公司所有,原告主張請求確認其有系爭公債所有權 ,及請求被告日豐公司返還系爭公債予原告,即核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再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上關係基礎事 實存否之訴,亦同。此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確認之訴如以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時,須以否認其法律關 係之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最高法院著有57年度台 上字第1521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彰化檢察署已抗辯 其並無表示系爭公債所有權屬誰,亦未否認原告有所有權; 原告亦無法舉證被告彰化檢察署曾對其擁有公債所有權予以 否認,是原告對被告彰化檢察署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已難謂 其當事人適格;又被告彰化檢察署持有系爭公債,係因偵查 犯罪依刑事訴訟法而實施之扣押,為原告所自承,則彰化檢 察署基於國家統治權之作用而十持有系爭公債,如原告認其 應予返還,乃係公法上之法律關係,自應依刑事訴訟之相關 規定而為請求,亦與私法上法律關係之請求有別,是原告訴 請被告彰化檢察署返還系爭公債,亦洵屬無據,應予駁回。七、綜上,本院認原告並非系爭公債之所有權人。原告請求確認 系爭公債之所有權為原告所有,及被告日豐公司、彰化檢察 署應返還系爭公債予原告,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附表:
┌─┬────────┬───────┬─┬─────┬─────┬────┬───┬──┬──┐
│編│ 債券名稱 │ 債券號碼 │張│面值 │ 總面值 │購入日期│債券 │票面│實質│
│號│ │ │數│ │ │ │領息日│利率│利率│
├─┼────────┼───────┼─┼─────┼─────┼────┼───┼──┼──┤
│1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0A17901D ~ │50│250,000 │12,500,000│81.01.20│1/10 │9.75│9.75│
│ │80年度甲種第1期 │ 17950D │ │ │ │ │7/10 │ % │ % │
├─┼────────┼───────┼─┼─────┼─────┼────┼───┼──┼──┤
│2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1D00017E~ │6 │5,000,000 │30,000,000│82.01.18│3/13 │8.50│8.07│
│ │81年度甲種第4期 │ 00022E │ │ │ │ │9/13 │ % │ % │
├─┼────────┼───────┼─┼─────┼─────┼────┼───┼──┼──┤
│3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2A00038E~ │18│5,000,000 │90,000,000│82.01.18│1/24 │8.50│8.07│
│ │82年度甲種第1期 │ 00055E │ │ │ │ │7/24 │ % │ % │
├─┼────────┼───────┼─┼─────┼─────┼────┼───┼──┼──┤
│4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2F00757D~ │20│1,000,000 │20,000,000│82.04.16│4/16 │8.50│8.32│
│ │82年度甲種第6期 │ 00776D │ │ │ │ │10/16 │ │2 │
│ │ │82F04300C~ │50│500,000 │25,000,000│ │ │ % │ % │
│ │ │ 04349C │ │ │ │ │ │ │ │
├─┼────────┼───────┼─┼─────┼─────┼────┼───┼──┼──┤
│5 │台灣省建設公債 │82ED22381E~ │60│1,000,000 │60,000,000│82.06.15│6/15 │8.35│8.35│
│ │82年度甲種第5期 │ 22440E │ │ │ │ │12/15 │ % │ % │
├─┼────────┼───────┼─┼─────┼─────┼────┼───┼──┼──┤
│6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2D01542D~ │10│1,000,000 │10,000,000│83.01.14│2/19 │8.50│6.89│
│ │82年度甲種第4期 │ 01551D │ │ │ │ │8/19 │ % │ % │
│ │ │82D00754E~ │2 │5,000,000 │10,000,000│ │ │ │ │
│ │ │ 00755E │ │ │ │ │ │ │ │
│ │ │82D00781E~ │2 │5,000,000 │10,000,000│ │ │ │ │
│ │ │ 00782E │ │ │ │ │ │ │ │
│ │ │82D02147E~ │4 │5,000,000 │20,000,000│ │ │ │ │
│ │ │ 02150E │ │ │ │ │ │ │ │
├─┼────────┼───────┼─┼─────┼─────┼────┼───┼──┼──┤
│7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3B00958E~ │13│5,000,000 │65,000,000│83.01.28│6/17 │8.25│7.05│
│ │83年度甲種第2期 │ 00970E │ │ │ │ │12/17 │ % │ % │
├─┼────────┼───────┼─┼─────┼─────┼────┼───┼──┼──┤
│8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3B02294E~ │2 │5,000,000 │10,000,000│83.06.20│6/17 │8.25│6.61│
│ │83年度甲種第2期 │ 02295E │ │ │ │ │12/17 │ │5 │




│ │ │83B02308E、 │2 │5,000,000 │10,000,000│ │ │ % │ % │
│ │ │ 04314E │ │ │ │ │ │ │ │
├─┼────────┼───────┼─┼─────┼─────┼────┼───┼──┼──┤
│9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2C02456E、 │ │ │ │83.08.29│5/27 │8.50│7.26│
│ │82年度甲種第3期 │ 02471E │ │ │ │ │11/27 │ % │ % │
│ │ │82C02477E、 │ │ │ │ │ │ │ │
│ │ │ 02498E │6 │5,000,000 │30,000,000│ │ │ │ │
│ │ │82C02502E、 │ │ │ │ │ │ │ │
│ │ │ 02505E │ │ │ │ │ │ │ │
├─┼────────┼───────┼─┼─────┼─────┼────┼───┼──┼──┤
│10│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4A00927D、 │2 │1,000,000 │2,000,000 │83.11.18│5/18 │7.75│7.58│
│ │84年度甲種第1期 │ 00928D │ │ │ │ │11/18 │ % │ % │
│ │ │84A00933D~ │4 │1,000,000 │4,000,000 │ │ │ │ │
│ │ │ 00936D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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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