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啟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2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
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洪啟民被訴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