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58號
MLDM,114,單禁沒,58,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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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兆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52號、第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兆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2號、
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ㄧ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於民國112年8月21日下午8時30分許,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
、勒戒,而其另於112年12月6日上午7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行為(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又係於上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犯,故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被
告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2號、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業據本院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所含成分、驗餘淨重及鑑定書,均詳附表所示),均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1771公克(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631號鑑驗書,見毒偵9卷第36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797公克(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227號鑑驗書,見毒偵1卷第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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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