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天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21號、第668號、第7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點參玖公克、零點
肆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苗栗地檢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1號、第668號、第76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而被告前開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被告分別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0.39公克、0.41公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經送鑑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一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600408號
鑑驗書、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查獲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均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
包裝袋及殘渣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
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上開毒品鑑驗用罄部分
,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扣案吸食
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用一情,業
經被告於警詢中陳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
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
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