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273號
MLDM,113,交易,273,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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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慶淋


選任辯護人 陳哲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其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部分由本院
另為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明乾羅欣妮(下合稱告訴人2人)告訴被
劉慶淋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人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皜翔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舒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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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