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李豪
被 告 魏如薰即菘合禮儀社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用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8,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