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5號
HLDV,114,補,175,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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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號
114年度補字第164號
114年度補字第165號
114年度補字第171號
114年度補字第172號
114年度補字第174號
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114年度補字第178號
114年度補字第179號
114年度補字第180號
114年度補字第181號
114年度補字第182號
114年度補字第183號
114年度補字第186號
114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蕭正朋

一、上列原告與附表所示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
表所示,應各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補繳時應具
體表明案號)。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附表所示之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項規定,原告之起
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
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依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法院得裁定駁回訴訟,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規定,
對原告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併請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案號 起訴狀所載被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 114年度補字第163號 傅崐萁徐榛蔚顏新章、饒忠、陳建村呂玉枝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164號 施孟弦周彥廷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165號 楊碧惠 8億元 6,30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171號 陳真真許仕楓王聰明范坤棠李建億、駱亦豪 10億元 7,84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172號 吳兆遠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174號 林福山張舜清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吳兆遠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178號 雲林縣政府張麗善黃凱林慧如鄭和義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179號 林福山張舜清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180號 陳盈元、楊晟佑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181號 何信慶 8億元 6,30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182號 鄭銘謙林映姿邱鎮軍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183號 吳兆遠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186號 陳佳秀 8億元 6,30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190號 陳真真林信旭顏維助 4億元 3,22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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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