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48號
HLDV,114,補,148,20250603,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徐雅妍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被 告 陳怡嘉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6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9
,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