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13號
HLDV,114,消債清,13,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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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敬華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敬華自民國114年6月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
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
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
管理人。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2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年58歲,目前債務為母親生病需人
照顧,導致收入不穩定而向各金融機構借貸支應生活費用,
以卡養卡累積高額債務無法清償,前向鈞院聲請前置調解,
但調解不成立,現名下無財產,聲請人因傷無法工作,每月
僅領取老年津貼新臺幣(下同)4,049元,實有不能清償之
情事,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114年3月25日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聲請人以無力負擔而致調解不
成立,有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在卷可佐。
 ㈡債權人陳報聲請人之債務狀況,截至114年5月間,除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外,依各債權人陳報
之債權金額,聲請人債務加計利息與違約金已累積至2,376,
407元,而聲請人目前無財產,其每月領取之老年津貼顯然
無力清償高額債務,其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應可採
信。
四、此外,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
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清算事件聲請
乃屬有據,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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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