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12號
HLDV,114,救,12,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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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蕭雪玉
代 理 人 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即本院114年度國字第
4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花蓮縣花蓮市低收入戶證明書
影本為憑,且由聲請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
規定,自應准予訴訟救助,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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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