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調字,114年度,82號
HLDV,114,家調,82,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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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史麗霞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
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
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
事事件法第70條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因被繼承人乙○○死亡時設籍「
臺中市○里區○○路○段000巷0號10樓」,又依聲請人主張遺產
(如起訴狀附表一)全部均在臺中市境內,有戶籍謄本、遺
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三、從而,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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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