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甲OO
代 理 人 陳宥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
繳納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按相
對人平均餘命(5.85年)、花蓮縣114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
臺幣15,515元)為計算(5.85*12*15,515=1,089,153),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完足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