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14年度,15號
HLDV,114,國,15,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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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7、15號
原 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等間請
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3月5日、114年3月14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
0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相關證物,此項通知已分別於114年3月3
1日、114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訴並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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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