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4年度,7號
HLDV,114,司家催,7,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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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游文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
以外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114年3月3日死
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花蓮縣○○
市○○路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
示催告。
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
告處或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
處或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
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為聲請人安養之榮民,
於民國114年3月3日死亡,因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聲請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
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為其遺產
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聲
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經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遺產
收支查詢作業等影本在卷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
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
、第138條、13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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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