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40號
HLDV,114,司促,2740,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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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建忠


債 務 人 王姵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2,04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0,293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3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 9月9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 170,293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21,750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2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 8月18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21,750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0,293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4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 10月9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 170,293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 21,750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3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9月18日止 按年息3.6399%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 21,750元 王姵予 自民國114年 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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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