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債 務 人 江弘祺即江清福之繼承人
江弘勲即江清福之繼承人
江杰穎即江清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清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1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
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清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50元 江弘祺即江清福之繼承人、江弘勲即江清福之繼承人、江杰穎即江清福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 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4,550元 江弘祺即江清福之繼承人、江弘勲即江清福之繼承人、江杰穎即江清福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 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