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4號
債 權 人 徐春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宇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月9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機車買賣契約及
相對人借款新台幣4,800元之釋明證據。二、雙方訂有一期
不給付,其後各期視為到期之釋明證據。」,該通知書已於
114年5月2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
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 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