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48號
HLDV,114,司促,1748,2025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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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8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建忠


債 務 人 徐裕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主文欄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瑞盛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秀妹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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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