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20號
HLDV,112,勞訴,20,20250619,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陳春妹(即蔡智雄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花蓮縣立自強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民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欣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民事庭(含花蓮簡易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