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陳春妹(即蔡智雄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花蓮縣立自強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民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欣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民事庭(含花蓮簡易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