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原簡附民字,114年度,2號
HLDM,114,花原簡附民,2,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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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永光

被 告 簡至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4年度花原簡字第2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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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