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承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承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承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執行刑之酌定,係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
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法律
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
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
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17號裁定要旨參照)
。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2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
年度聲字第65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等
節,有附表所示之判決、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12、13、23、24、26、31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其餘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而受
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
受刑人114年3月11日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佐。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
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因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9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上開裁定合
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如前所述及附表所載,然本件既經本次
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自應
受前述外部界線及內部界線之拘束。然本件定應執行刑外部
界線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
更原則之拘束,亦即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
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7月+有期徒
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4月)。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16、19至21、23至31所示犯罪
罪質、侵害法益種類相同,犯罪手段相近且犯罪時間密集接
近,可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然與附表編17、18、22所示犯罪
之罪質、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有別,各具獨立性,並參酌受
刑人於本院調查時就定應執行刑之刑期表示沒有意見等語(
本院卷第83頁),兼衡諸各罪犯罪情節、法益侵害結果、各
罪間之關聯性、總體犯罪非難評價,依公平、比例原則綜合
考量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及
外部界限,期於緩和宣告刑獨立存在之不必要嚴苛同時,具
體實現矯治教化之目的,就各裁判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13、23、24、26、31均為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而附表其餘編號所示犯罪雖符合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要件,然因與前述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合併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4日 112年1月7日 111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266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266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1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8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8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8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8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29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7月4日 111年10月10日 111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723號等 宜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723號等 宜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72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29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112年1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723號等 宜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723號等 宜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72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29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9日 111年11月18日 111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723號等 宜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723號等 宜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72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編號1至29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9日 111年10月5日 112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723號等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5032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0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86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1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10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86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1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9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29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8日 111年5月25日 111年5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058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71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7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133號 112年度原訴字 第120號 112年度原訴字 第1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9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133號 112年度原訴字 第120號 112年度原訴字 第12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29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
編號 19 20 21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5日 111年7月17日 111年7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170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170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17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126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126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1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126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126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1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3日 112年11月23日 112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29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
編號 22 23 24 罪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2日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76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461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4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66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7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66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 第30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 第3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2日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29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
編號 25 26 27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8日 111年9月23日 111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5576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6069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791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28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235號 112年度花原簡字 第1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3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28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235號 113年度原簡上字 第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5日 113年5月1日 113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編號1至29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
編號 28 29 30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9月23日 111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631、3650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631、3650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252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簡字 第68號 113年度原簡字 第68號 113年度原易字 第10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3日 113年9月13日 113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簡字 第68號 113年度原簡字 第68號 113年度原易字 第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7日 113年11月7日 113年7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29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
編號 31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252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易字 第10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易字 第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