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62號
HLDM,114,簡,62,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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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吳欣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87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易
字第56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OO與乙OO為同學關係,甲OO因感情因素而心生不滿,竟基
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9日至同年7月19日
間,接續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對乙OO恫稱如附表所示之圖
片、文字,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事恐嚇乙OO
,使乙OO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OO於本院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OO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四)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
告先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對告訴人為恐嚇行為,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侵害同一
告訴人之人格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
罪。
(二)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有細
故糾紛,即以通訊軟體傳送圖片、文字恐嚇告訴人,使告
訴人心生畏懼,動機、所為均非可取;惟念其恫嚇性非高
、犯後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賠
付新臺幣10萬元完畢,經告訴人請求本院對被告從輕量刑
或宣告緩刑,此有告訴人書立之刑事陳報暨附帶民事撤回
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另酌以被告前無故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紀錄,及其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自述目前大學在學中、無收入、無人須扶養、家庭經
濟狀況為普通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52頁),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復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
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
行,且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已履行賠償,如前所述,顯有
懊悔之情,而告訴人亦表願予被告自新機會,本院認為被
告歷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君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亦翔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發布地點 發布方式 發布內容 1 113年6月9日2時10分許 花蓮縣○○鄉○○路0段0號0000內 LINE通訊軟體私訊 鹽酸圖片(因被告稱如果不下去找甲OO就要把鹽酸倒到乙OO所種植的蔬菜園上,故而傳送此圖片) 2 113年6月26日11時46分許 臺灣地區某處 LINE通訊軟體私訊 「等不住 如果開學時沒有同居 我就把小圓蔬毀掉 斬草除根 等不住 如果一年內沒有結婚 我就把乙OO毀掉 不留後患」 3 113年6月30日20時12分許至同日20時17分許 臺灣地區某處 LINE通訊軟體私訊 「好好的和植物園道別 妳將無法再看到」、「我會一直倒入化學藥劑 直到長不出一根草為止」、「這事情只有成功跟失敗而已 既然無法成功那就承受失敗帶來宛如地獄的懲罰」、「啊你就不是人啊」 4 113年7月1日0時49分許 被告新北市土城區住處 LINE通訊軟體私訊 「開定位 不然 降好感降信任 要同居 不然 降好感降信任毀菜園 共結婚 不然 降好感降信任毀菜園毀坦均」 5 113年7月1日0時57分許 被告新北市土城區住處 LINE通訊軟體私訊 「殺雞儆猴 以示警惕」 6 113年7月8日21時10分許 被告新北市土城區住處 LINE通訊軟體私訊 「不需要擔心你的未來 多半會死在我的手上」 7 113年7月11日0時28分許 被告新北市土城區住處 LINE通訊軟體私訊 「我會把妳對我造成的傷 好好還給妳的 讓妳也體驗一下 試試就逝逝」 8 113年7月12日1時52許 被告新北市土城區住處 LINE通訊軟體私訊 「看來妳選擇勇於承擔結果嘍~應該知道我的報復心很重的(刀劍表情符號)」 9 113年7月14日20時28分許 被告新北市土城區住處 LINE通訊軟體私訊 「順便把妳的生命也停在這裡就好」 10 113年7月16日3時32分許 被告新北市土城區住處 LINE通訊軟體私訊 「所以為啥我以前沒有談戀愛 除了觀望中 還有就是一旦失敗 身上就會多揹一條人命」、「看來好像失敗了 我才不鳥法律 我的原則是一定會做到的」 11 113年7月17日1時59分許 被告新北市土城區住處 LINE通訊軟體私訊 「我已棄佛入魔 誓死也要將妳斬殺討伐」 12 113年7月18日18時56分許 被告新北市土城區住處 LINE通訊軟體私訊 「漢賊不兩立 要不妳自殺 要不我把妳殺掉 要不我自殺」 13 113年7月19日1時59分許 被告新北市土城區住處 LINE通訊軟體私訊 「鄭捷2.0養成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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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