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51號
HLDM,114,單禁沒,51,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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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健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健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8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86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
蓮檢察分署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12年11月30
日至114年5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
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上開案件中,為警
查扣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
中心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
亦有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慈
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5月31日慈大藥字第11205310
58號函附鑑定書等存卷可考,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
無訛,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
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因沾附第二級毒品而難以析離,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
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實驗室編號 毛重(公克) 取樣(公克) 檢驗結果 備註 1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3013(含標籤) 0.0083 甲基安非他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5月31日慈大藥字第1120531058號函附鑑定書 2 殘渣袋1個 Z0000000000 0.4198(含標籤) -- 甲基安非他命 3 晶體1包 Z0000000000 0.5970(含標籤) 0.0050 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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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