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霖
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
15、416、417號、112年度偵字第3897、3898),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8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被告蘇俊霖表示願意調解,爰擇定於114年7月
29日下午3時於本院調解,並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賀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