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3年度,76號
HLDM,113,原訴,76,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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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216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承佑



選任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炯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300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4140號、113
年度偵字第4403號、113年度偵字第4404號、113年度偵字第4405
號、113年度偵字第5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鍾承佑劉炯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6月12日宣
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曹智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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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