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48號
HLDM,113,交附民,48,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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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劉貞穎
丁芳
被 告 簡志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8號【原113年度交
易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簡志偉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8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劉貞穎、譚丁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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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