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訴訟代理人 陳禹安
被 告 賴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455,734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5月1
日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348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8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 1 本金 11,400,000 利息 11,400,000 114年2月28日 114年5月1日 2.575 50,667.53 違約金 11,400,000 114年2月28日 114年5月1日 0.2575 5,066.75 總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1,455,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