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購買農地尾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29號
TTDV,114,補,229,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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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邱昭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媛瑜間請求給付購買農地尾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8,35
6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5月26日,詳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15萬元 1 利息 15萬元 100年7月6日 114年5月26日 13+325/365 10% 20萬8,356元 小計 20萬8,356元 合計 35萬8,3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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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