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6號
TTDV,114,補,186,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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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林禹頡(Clark John Stuart)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麻辣江湖火鍋店的屋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附表編號1、2、3所示事項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自明。又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亦
有明定。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
 ㈡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為麻辣江湖火鍋店之屋主,惟「麻
江湖火鍋店之屋主」究為何人,未經原告載明該被告之姓
名,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此部分起訴程式尚有未合。原告應
具狀補正被告「麻辣江湖火鍋店之屋主」之姓名及其住、居
所,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㈢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
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是依上開規定,
原告自應具狀提出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
約定條款、原因事實)。
 ㈣請原告於補正時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書狀繕本,俾本院送
達被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他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之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元。 2 特定本件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3 補正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4 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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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