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11號
TTDV,114,監宣,11,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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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貴

相 對 人 陳○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全(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陳○貴(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陳○全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陳○全
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全為聲請人陳○貴之子,自國中時
起即有幻聽干擾,經診斷為情感性思覺失調症、輕度智能不
足,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之程度。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
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相對人之母邱彙
雯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
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
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
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
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
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5條之1、第1113
條之1第1項、第2項準用第1111條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
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親屬系統表、同意書、戶
籍謄本及相對人之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診斷證明書為證
(見本院卷第13至23頁),並經本院前往臺東基督教醫院
於鑑定人即該院身心科陳又新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回
答略以:「(問:今天來這邊做什麼事情?鑑定什麼事情?
知道監護宣告是做什麼?)鑑定。監護宣告。不知道」、「
(問:畢業後有工作過?做什麼工作?工作內容?是否要幫
忙收錢?)有。出租摩托車。內容就是牽車、寫單子、介紹
車子如何啟動、怎麼使用。要。」、「(問:做多久?為何
沒繼續做?有領薪水?)不到三個月。因為有來一個新哥哥
,那個單子是哥哥用錯,老闆卻怪到我身上,後來我就不做
了。有領薪水,領2,500元。」、「(問:平日在家做什麼
?有做其他事?在哪裡?)睡覺。會去找之前租車老闆聊天
,在臺東新站公車站牌正對面轉角人形道那個。」、「(問
:你自己有提款卡?會領款?密碼都記著還是寫起來?)以
前有,現在沒有,被騙走。會用提款卡輸入密碼,然後就可
以領了。密碼我都記著。」、「(問:平常會自己去商店買
東西?會算術?)會,找錢那些都沒問題。加減乘除一般的
、簡單的會,太難的不會。」、「(問:如果你買250元的
東西,你拿1,000元,會找多少?如果750元再買23元東西,
會剩多少?如果有13張100元,是多少?)750元。不會,太
難了。1,300元。」、「(問:你知道現在總統是誰?)賴
清德」、「(問:行政院長是誰?)韓國瑜」、「(問:韓
國瑜是立法院長,是否知道行政院長?)不知道」、「(問
:平常有用手機?)有,會看Line,會用ID或手機號碼加別
人,還會看抖音。」;鑑定人則稱:初步觀察可能是輔助宣
告,需要更詳細的檢查等語,有本院民國114年4月9日鑑定
筆錄1份及相片1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至61頁)。又本
件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為:相對人可理解衡鑑人員之問題及
配合指令,但對於開放式或複雜問題無法進行有效之溝通對
答,其受限認知功能,進行日常生活所需之情境判斷能力及
計算能力皆已受損,且對日常生活中交易行為僅具備基本常
識概念,但缺乏管理規劃金錢之判斷決策和執行。根據魏氏
成人智力量表(WAIS-IV),相對人全量表智商落在中度智
能不足,語文理解、知覺推理、工作記憶、處理速度屬於非
常低下,說明相對人在理解抽象語意訊息、語文和非語文概
念形成和問題解決、一般知識與規範、社會情境處理、短期
記憶中操作與處理訊息之能力均有顯著障礙;會談發現相對
人之算術與金錢概念不足,社交溝通能力低下,判斷風險及
做決定有困難,容易受騙,生活自理能力欠佳,精神症狀干
擾,情緒起伏大,伴隨言語攻擊與破壞行為,量表結果顯示
,相對人之整體日常生活適應功能屬於非常低下,概念知能
、社會知能、實用技巧皆需要他人監督與支援。綜合以上結
果,相對人之智力缺損已干擾日常活動獨立性,語文理解與
社會情境判斷之能力不足,複雜問題解決有明顯困難,推估
相對人在財務規劃、管理,或面臨重大事務的判斷和決定時
,可能需要他人支援。經診斷為中度智能不足合併情感性思
覺失調症,並因此症狀導致認知功能嚴重缺損,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雖不至完全喪失但顯
有不足等語,此有臺東基督教醫院114年5月14日信字第1140
000267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
27至133頁),堪認相對人非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應未達受監護宣告之
程度,惟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
果之能力,既顯有不足,即有為輔助之必要,爰依職權為輔
助之宣告。
四、本件經本院函請臺東縣政府社會處進行訪視,據覆略以:聲
請人雖領有第七類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但不影響生活,僅步
行較為緩慢,現退休種植蔬菜為生,過往至今皆與應受宣告
人同住,負責提供三餐及生活所需,對於應受宣告人生活、
醫療情形均能掌握等語,有臺東縣政府114年4月15日府社工
字第1140075880號函檢附之臺東縣政府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
估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至126頁)。本院參酌上
情,認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父,對受輔助宣告人生活及
身心狀況有一定之瞭解,受輔助宣告人之親屬亦同意由聲請
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有前開同意書在卷可稽,認
由聲請人任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爰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
五、末按,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規定,法
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另輔助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輔助人及指定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家事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168條第1項亦有規定。惟受輔助宣告之人並不因輔助宣
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其為民法第15條之2所列舉之法律
行為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且參酌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
規定,亦未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第1101及第1
103條第1項之規定,顯見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財產,不由輔助
人管理,自毋庸囿於準用之規定,而另行指定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此由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5條第1項,法院為輔
助宣告,無庸併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可知。本件受輔
助宣告人之心智狀況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而經本院對其為
輔助之宣告,就輔助宣告之設置目的、輔助人之性質及職務
範圍綜觀,並無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陳報財產清冊
必要,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
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昭博 附表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聲請費 1,500元 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 17,479元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18,9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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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