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高啟霈律師即沈明寬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沈明寬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沈明寬(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號,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五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
:臺東縣○○鄉○○村○○路○○○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
被繼承人沈明寬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
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
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沈明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沈明於民國113年6月5日死亡,聲
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繼字第124、136號裁定,選任為沈明
寬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
對沈明寬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規定,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
催告時,除記載第1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外,並
應記載下列事項:㈠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
務之處所,㈡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
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
果。又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
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
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
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
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
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沈明寬於113年6月5日死亡,並經本院以113
年度繼字第124、13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
,業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沈明寬之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范乃中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