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朱玉葉
相 對 人 朱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114年度裁全字第35號),聲請
人聲請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財產為扣押,案列本院114 年度裁全字第35號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及前揭說明,即顯無勝訴之望 ,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