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6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碧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設臺北市中山區)之保險契約相關債權,應為執行行 為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上開地點顯非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