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29號
TTDV,114,司促,2429,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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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9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代 理 人 陳禹安
債 務 人 海金連

呂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26,782元 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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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