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28號
TTDV,114,司促,2428,2025063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代 理 人 陳禹安
債 務 人 陳睿宇


曾文君

一、債務人陳睿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貳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睿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曾文君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77,522元 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6399% 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6399%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