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代 理 人 陳禹安
債 務 人 海金連
呂玟
一、債務人海金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海金連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呂玟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6,800元 114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3.6399% 114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639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