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蕭程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蕭程元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JCB: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5月27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
臺幣31,954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9,936元為自民
國102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27日之消費款,新臺
幣2,018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