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陳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