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30號
TTDV,114,司促,2330,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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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宋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65,901元 100年3月1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0,017元 100年3月1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8925%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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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