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29號
TTDV,114,司促,2329,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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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怡上
債 務 人 富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富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富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瀚德


債 務 人 曾惠


一、債務人富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富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富
鏵營造有限公司、王瀚德曾惠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玖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富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富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富
鏵營造有限公司、王瀚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萬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000,000元 114年4月25日起 至114年9月24日止 2.2% 114年5月26日起 至114年9月24日止 以週年利率0.22%計算。 114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 114年9月25日起 至114年11月25日止 以週年利率0.32%計算。 114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週年利率0.64%計算。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000,000元 114年4月25日起 至114年9月24日止 2.2% 114年5月26日起 至114年9月24日止 以週年利率0.22%計算。 114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 114年9月25日起 至114年11月25日止 以週年利率0.32%計算。 114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週年利率0.64%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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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鏵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