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28號
TTDV,114,司促,2328,2025063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代 理 人 汪志成
債 務 人 郭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壹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