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21號
TTDV,114,司促,2321,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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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黃正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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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